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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中国文联业务主管社会组织评选评奖活动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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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联国内部近日收到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违规评选评奖活动的通报》(国评组发〔2021〕3号)。中国文联党组书记、副主席李屹同志,中国文联党组成员徐永军同志作出批示。《通报》针对个别地区和部门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不按批准内容开展评选评奖活动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有少数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借中国共产党建党百年之机违规评选评奖、收费敛财的情况提出明确要求。

中国文联业务主管各社会组织要进一步加强评选评奖活动的规范管理,坚决禁止借建党百年之机违规开展评选评奖、收费敛财。各社会组织及其分支机构要严格按照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借机收费敛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请各社会组织严格遵守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评选评奖工作的相关规定:

1.未经批准,不得开展包含“国家”、“中国”、“中华”、“全国”、“亚洲”、“全球”、“世界”以及类似含义字样的评选评奖表彰活动,以及未冠以上述字样但实质是上述范围的评选评奖表彰活动。

2.未经批准,不得围绕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要时间节点开展评选评奖表彰活动。

3.未经批准,不得借举办峰会、论坛、盛典、节日等活动进行设奖颁奖表彰。

4.不得借党政机关、军队、人民团体名义,开展评选评奖表彰活动。

5.不得以排行榜、功勋谱、名人录等名义开展营利性、商业性评选评奖表彰活动,或在活动中收取及变相收取费用。

6.不得以注册商标为名违规开展评选评奖表彰活动。

7.未经批准,不得联合国(境)外组织举办评选评奖表彰活动。

8.未经批准,不得借评选评奖表彰之机向有关机构及个人颁授勋章、荣誉称号、奖章、纪念章等。

9.不得非法设计制作销售颁发勋章、奖章和纪念章。

10.不得开展其他违法违规的评选评奖表彰活动及设计制作颁授勋章、奖章和纪念章。

11.不得对违规评选评奖表彰活动进行宣传报道。

对上述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查处,并根据事实、情节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021年6月13日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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