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律通则
联律通则
中国楹联学会
引言
对联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谐巧性、实用性、文学性等特点。
对联是两行对仗且意联的文字所组成的独立文体,其基本特征是“对仗”,即“词语对偶”与“声调对立”。
中国楹联学会曾组织联界专家将千余年来散见于各种典籍中有关联律的论述,进行梳理、规范,分别于2007年6月1日形成《联律通则(试行稿)》、于2008年10月1日颁布《联律通则(修订稿)》,得到联界的广泛认可。在多年实践基础上,中国楹联学会再次征求各方面的意见,作进一步的修改,制订了《联律通则》。现经中国楹联学会八届五次会长会议审议通过,予以颁布。
第一章 基本规则
第一条 字句对等。一副对联,由上下联两部分构成。上下联的句数相等,对应语句的字数相等。
第二条 词性对品。上下联处于相同位置的词,词类属性相同,或符合传统的对偶种类。
第三条 结构对应。上下联词语的结构,彼此互相对应,或符合传统习惯。
第四条 节律对拍。上下联句的句读节奏一致。节奏的确定,可按音节节奏,即二字为节,节奏点在语句用字的偶数位次,出现单字独占一节;也可按语意节奏,即出现不宜拆分的三字或更长的词语,其节奏点均在最后一字。
第五条 声调对立。本句中相邻节奏点上的字,平仄交替;上下联句所对应节奏点上的字,平仄相反。多分句联中,各分句句脚的平仄有规律地交替。上联收于仄声,下联收于平声。
第六条 语意关联。上下联句表达同一主题。
第二章 传统对格
第七条 对于历史上形成的且沿用至今的传统修辞对格,例如,当句自对、叠字对、交股对、借对等,均可视为工对。
第八条 用字的平仄,或依古汉语旧声韵(即平水声韵),或依现代汉语新声韵,但在同一副对联中不得混用。
第九条 使用领字、衬字、虚词、两个音节以上的数词等,允许不拘平仄,且不与相连词语一起纳入节奏。
第十条 避忌问题:
(1)忌合掌;
(2)忌不规则重字;
(3)避免三仄尾,忌讳三平尾。
第三章 从宽范围
第十一条 允许不同词性相对的范围大致包括:
(1)形容词和动词;
(2)偏正词组中,充当修饰成分的词;
(3)同义或反义连绵词;
(4)成序列(或系列)的事物名目。
第十二条 巧对、趣对、摘句对、集句对等,允许适当放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通则作为对联教育、创作、评审、鉴赏中,在格律方面的基本依据。
第十四条 本通则由中国楹联学会解释。
第十五条 本通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0月1日颁布的《联律通则(修订稿)》同时废止。